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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卫生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作者:开封卫校 更新时间:2024-06-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 、河南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教职成〔2021392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二条 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学校实习管理部门负责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学校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姜蕊  李志伟  杜士民  仝伟伟  周文龙  臧建峰  梁佩芳  李姗姗

第四条 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专业与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五条 学校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实习管理部门应当考察评估形成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实习管理部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七条 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实习管理部门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第八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实习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校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按照规定从学校学费中列支。

第十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学校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定时定期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学生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教务部门(教务科)工作职责

1.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企业生产要求,与企业共同确定学生实习岗位,建立学生岗位实习监督管理机制,制定质量评价指标,对学生岗位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

2.选定校外学生岗位实习指导教师,并指导检查其工作。指导学生完成岗位实习教学工作。上报实习指导教师课时。

第十五条  实习管理部门(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学校与企业、行业联系,签定实习协议,建立实习基地。根据专业性质,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并不断拓宽学生岗位实习的渠道。

2.与企业合作制定本学校各专业学生岗位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对学生进行实习期间的纪律和安全教育。检查实习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协调解决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负责学生岗位实习的督导检查、学生岗位实习成绩上报和归档。

5.负责制定实习指导周报,在实习期间到岗实习检查,记录检查实习期间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专业教研室工作职责

制定实习大纲、实习计划

1.校外实习大纲是校外实习的指导性文件,是制订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须按教学计划及专业培养目标来制订,其内容包括:校外实习的目的和要求;校外实习的内容和方法;校外实习的程序与时间安排;校外实习记录与报告撰写方法;校外实习的考核方式。

2.校外实习计划是按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现场条件拟定的实习执行程序。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安排、实习程序安排、实习考核等。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职责

对岗位实习的学生,实行学校指导教师和聘请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联合指导的方式进行。指导教师既是实践训练的指导者,又是实习的组织者。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岗位实习教学工作。

岗位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对本专业实践教学环节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一般应提前安排,使学生在深入实习单位之前能与指导教师有较好的沟通。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1.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负责根据岗位实习方案和专业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学习等管理工作。

2)负责与实习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搞好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关系。

3)负责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加强对学生的过程指导和管理,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在实习期间,每周至少保持一次到学生实习现场指导或与实习生本人及实习单位联系一次,以掌握学生的动态。

4)实习指导教师要积极关心学生的生活工作和安全,与学生常沟通,常交流,关心他们的业务锻炼、能力培养,在业务指导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定期检查实习进度,反馈实习意见,在实习结束后,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实习报告等,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

5)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

6)指导教师加强岗位实习学生管理,认真填写《开封大学学生岗位实习指导周报表》,并于实习结束后一周内交学校存档。

2.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参与实践工作,检查工作进度质量及安全工作。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应作好指导记录。

2)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

3)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生的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并写出岗位实习鉴定意见。

第十八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

1.开展学生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引导,协助办理相关实习手续和各方面准备工作。

2.落实好实习期间学校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完成相关管理工作。

3.落实实习期间的学生的谈心谈话要求,关注学生思想状态和心理健康状态。针对实习导师和辅导员共同认定的重点关注学生每周至少谈话一次,做好谈话记录,如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定期召开主题网络班会,重点宣讲实习安全、交通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住宿安全、网络安全、预防诈骗、饮食安全、生命教育、交友安全等内容,引导学生提升自我应对能力。

5.每周与实习指导老师联系一次,交流学生实习状态。对在实习中出现异常情况共同研判;对违反实习纪律学生加强教育引导,了解具体原因;根据实习情况的反馈,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6.落实与家长联系制度。利用家校联动平台与家长保持联系,实习指导教师应定期公布学生实习状况,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发现学生擅离和暂离实习岗位,要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压实家长对学生的监管职责。

7.实习结束后,配合做好学生实习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岗位实习单位的职责

1.实习单位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岗位实习学生的实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安排实习学生按照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进行学生岗位实习活动。

2.选定技能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企业方面学生岗位实习指导教师。

3.实习单位与学校共同做好实习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实习学生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发生伤亡事故。

4.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学生岗位实习的指导、监控和学生岗位实习成绩评定工作。实习期满,实习单位负责对实习生做出书面鉴定。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二十三条 实习成绩评定

学生应按《岗位实习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在岗位实习结束之后,学生应及时将实习总结、实习记录、实习单位对学生的综合评定材料或聘用意见、以及有关佐证学生本人实习质量的材料、奖励或证明交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组织纪律、实习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报告质量、实习单位意见、实习指导教师意见等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出学生的实习成绩。

学生实习成绩按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和不及格(<60分)五级记分制评定。学校应根据专业情况制定具体的岗位实习成绩评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岗位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周志、实习总结表填写不能显示真实实习状况;

2.未参加岗位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岗位实习中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4.学生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与实习指导教师失去联系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者。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岗位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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